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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学通讯

广东社会学学会秘书处编  邮箱:fhyaaaa@163.com   2007年第8-9期

广州市黄华路4号之2  邮编:510050  电话:020-83853123

 

目  录

对《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反应:



夫妻死后无法合葬?? 新条例“棒打鸳鸯”?············《信息时报》

( 1 )

目前要终结殡葬暴利只能靠政府严格限价··············《新快报》

( 3 )

专家认为:“殡管条例”修订稿未如人意··········广东、广州电视台

( 4 )

不限经营性收费,殡葬暴利能降?·················《羊城晚报》

( 5 )

殡葬条例修订要跳出部门利益·················《民主与法制时报》

( 7 )

打破殡葬垄断不必留个“尾巴”··················《广州日报》

( 9 )

一墓多葬方能节约土地······················《广州日报》

( 10 )

国家文件并非撤销公墓的营利性··················《广州日报》

( 11 )

火化不搞一刀切有必要······················《广州日报》

( 12 )

 

广东社会学学会健康研究专业委员会动向:


广东省“全国高血压社区规范化管理”项目培训暨启动仪式在广州医学院隆重举行·王家骥

 

 

( 13 )

健专参与联办07.5.15“国际家庭日”活动·········一 凡  李  贵

( 14 )

健专已完成的“健康百场大讲堂”活动表··················李喜贵

( 14 )

中国社会学会将在长沙举办年会···············

( 16 )



夫妻死后无法合葬

新条例“棒打鸳鸯”?

黄  艳

 

【编者按】 从2007年5月15日网上发出《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来,一批记者忙于采访,本刊仅选登了《信息时报》、《新快报》、广东、广州电视台、《羊城晚报》及《民主与法制时报》等5份,并对个别不确之处作了些小变动,特此申明。另转发了《广州日报》连续发表的4篇小文一并供读者和有关部门参考。
本刊认为,《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很多,总的要害,是本刊前面两期即《俏也不争春——范英会长就我国殡葬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答众记者问访录》所指出的“七大顽症”,很难得到基本解决。希望国务院法制办在修改这个条例时,真正拿出改革的思路、“法制”的思路,而不是绕开关键问题,“王顾左右而言它”,是没有多大用处的。
   经过5年酝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广东省社会学学会会长范英昨日称对修订稿“大失所望”,“出示死亡证购买墓地的条例将使百年后的夫妻俩被分开安葬,这不是棒打鸳鸯吗?”他建议,一张死亡证不能只购买一个墓地,最好能限量放宽到可购买3~5个。当然,每个墓地不宜过大,要严格限制占地大小。

一张证买一个墓地夫妻死后无法合葬

  修订稿指出,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范英表示,凭死亡证购买墓地是正确的,“但最好能限量买墓地,一次买3~5个。”他举例分析,比如一对夫妻,一个先去世,凭死亡证买了墓地,没去世的另一方无法出具死亡证,就不能提前买墓地,这将导致后去世的人没办法和先去世的合葬了。“这不是‘棒打鸳鸯’吗”?据悉,目前广东是允许夫妻合葬的,征求稿中的该条例若实施,将会导致先后去世的夫妻很难合葬。
范英提出应学习国外的家庭墓园和家族墓园——亲人去世时,家属可凭死亡证购买3~5个墓地,供一两代人使用。“家庭墓园能方便后代祭拜,有利于弘扬孝文化。”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范英则表示,这一规定是试图禁止炒卖墓地的现象,“但我觉得只要严限价格,禁止暴利,在小范围内可以进行互通有无,平衡供求。不要一听‘炒卖’就怕,‘炒卖’是中性词,在物价部门严格限价的基础上应该允许转买、赠送。这样才是人性化的做法。”他认为当殡葬行业垄断市场尚未打开之时,目前解决“炒墓”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由物价部门等联合出台严格的“限价”。

农村墓地仅供村民忽略流动人口需要

  广东是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修订稿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对此,范英认为,“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供村民使用,忽略了流动人口的需要。”
他举了个例子:比如A从外村来到X村,在X村里生活了多年,子女家庭也都在X村。A去世后,如X村的墓地不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开放,那A还将回原籍或到村外什么地方另谋去处,造成人力、物力浪费,也无形中产生了“排外”心理、“另册”现象,再如,假设一个村公墓面积小、容量不够,而隔壁村公墓面积大、数量多,如果两村公墓都只是对本村开放,问题就出现了,不利于互通有无,不利于近邻的和谐。

条件不备允许土葬粤北粤西或将受益

  据范英介绍,全国现有的火化率和土葬率之比为53:47,说明火化已占了过半。特别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强调实行火化,是不能动摇的。因为我国人多地少,要减少死人与活人争地的局面,就必须这样做。但在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应允许土葬。“新旧条例都这样写,我非常认同,但过去10年没有真正实施,许多地方在追求火化率,不顾老少边穷山区的实际情况,是急进的。其实火化率并不是越高越好,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要在全国都实现火化是不可能的。”因为全国2000多个县有半数左右没有火化场地,你叫边远农民到哪里解决遗体火化的大事?倒不如把遗体直接葬入山地里方便得多。过去没有把握好这一条,伤害了不少穷百姓,从今以后要认真落实这一条。范英认为,在广东,届时粤西、粤北、粤东等落后地区或将有人会从中受益。

              (《信息时报》 2007年5月16日)

 

 

目前要终结殡葬暴利只能靠政府严格限价

文 安

  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昨日刚刚见报,广东社科联副主席范英已迅速“反应”,凭借对殡葬问题的多年研究,直言征求意见稿无法改变广州市民关心的“殡葬暴利”,对征求意见稿能够“终结”“殡葬暴利”的看法,范英评价“只能是个梦想”。

赞亮点:“允民企进入是好事”

  范英认为,行业垄断是殡葬业滋生暴利的根本原因,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条件,民营资本可进入墓地建设。“这是打破行业垄断的第一步。”但没有明文规定民政部门应退出该行业在墓地方面的垄断经营,管理权与经营权还是分不开的,不利于彻底打破行业垄断。
“征求意见稿重申了不搞‘一刀切’,条件不备之地允许土葬,这是很人性化的。”范英说,很多老少边穷地区没有火化的条件,如果政府一味追求火化率,只能“劳民伤财”,伤害地处穷山恶水的群众的感情。
对征求意见稿中对殡仪馆性质的明确规定,范英表示认同。他指出,殡葬行业是民政部门管的,其中的殡仪馆是民政部门统管的范围,是殡葬行业中的事业部分,其服务性运作也暂时可以由民政部门负责。“在广州就是广州殡仪馆,它提供的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市民的福音。”范英认真地说,此条规定等于为市民修筑“防火墙”,“如果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一具尸体500多元就能完成全过程,市民还是可以接受的,这就是公益性,非营利性。”
对于“附加费”,范英认为广州存在“愿打愿挨”或“强行加收”等情况。“有了这条规定,一旦出现不经丧主同意加收附加费的事情,市民就有章可依了。”范英对记者说,他详细参阅了征求意见稿,也看到了其中亮点,但很多条文与他的期待仍“距离太远”。

评不当:应允许出现“家庭墓园”

  “除非两公婆一起死,要不然就别想合葬!”对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一条,范英认为没有“人情味”。他说,两公婆不可能同时过世,按照这样的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一个证只能买一个墓,等另一个过世了,还能买到旁边的墓地吗?”
“凭证购墓可以防止炒卖墓地,但政府没有考虑到,炒卖墓地的根源不是一个人能买几个墓,而是买卖这些墓地能不能赚到钱。”范英说,他和广东省社会学学会属下的一个殡葬改革专业委员会针对广州炒卖墓地的现象展开过调查,目前要彻底遏制炒卖墓地,只能依靠政府严格“限价”。
“委员会有80多名专业人士,用了8年的时间,写了近百万字的文稿转寄给立法部门,想传达我们采集到的百姓的声音。”范英说,殡葬服务业关乎民生,“生死”是人生的大事、重事,“征求意见稿要人性化,凭证购一墓的规定太死板,如果按照家庭的人口数来卖墓地,满足中国人生要同室,死要同穴的愿望,对死者和生者都是最大的安慰。”
范英建议,在政府严格控价的前提下,应该允许“家庭墓园”的出现与购买,“限制价格,限制数量,按照家庭实际人数来卖。”
(《新快报》 2007年5月16日)

 

 

             专家认为:“殡管条例”修订稿未如人意



导播:我们报道过国务院法制办就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有社会学者认为,这份征求意见稿仍未梳理清楚殡葬管理和经营中的种种问题。
录播:(现场:有研究殡葬行业的社会学者指出,征求意见稿和过去相比有一些亮点,但还有很多不足)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私人和企业建设、经营公墓。广东省社会学会会长范英认为,这一条虽然放开了市场,但国有墓园凭借行政体制建立的巨头地位不会因此受到影响(范英:这么多年了,国有那部分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其他人介入,对国有墓园的垄断没影响)。目前,民政部门既是殡葬行业的管理者,同时也是经营者。范英认为,这种管理体制造成殡葬行业混乱的局面,形成垄断,容易造成价格失控,需要改进。但可惜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采访范英:观念还没有更新,感到失望)。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为避免炒卖,群众要凭死亡证才能买到墓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一证只能买一个,而且不得出租转让,范英认为,这样会令先后去世的夫妻很难合葬,希望国务院法制办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多加考虑。有学者还建议,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应该支持环保的丧葬方式,例如建设森林墓园,既节省土地,减低花费,又体现文明进步。

                  (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2007年5月15、16日分别报道)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布意见,广州市民提出疑问

不限经营性收费,殡葬暴利能降?

许  琛  黄玉生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后,广州市民纷纷对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有关部门未必放下“经营权”

  殡仪馆“暴利”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这次意见稿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收费作了规定: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在广州,殡葬服务收费被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种收费标准。记者调查发现,市民在对“尸体接运、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三项行政性收费普遍表示满意的同时,仍然对经营性收费存在异议。
“一束花要卖到180元!”刚替父亲办过丧的市民张先生颇为不满,他认为,暴利与否的标准并不在于行政性收费,而在于五花八门的经营性收费。他对意见稿没有关注这一点,感到非常遗憾。
意见稿还明确指出,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活动。
对此,广东社会学会会长范英分析认为,真正解决暴利问题,唯有消除经营垄断。虽然从意见稿来看,国家已经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殡葬市场,但是他担心,实际操作起来,有关部门受利益驱使,未必放得下“经营权”,最后只搞一些名义上的合资等,真正的“老板”还是有关部门操纵下的国营企业,民营资本仍有可能沦为“三陪女”的风险。

不准卖棺材≠禁连棺火化

  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禁止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人死了不睡棺材,睡哪里?”越秀区的彭大妈对这条规定大惑不解。记者随机采访发现,很多市民都无法接受死后没有棺木庇身的事实。
殡葬中心有关负责人则表示,“火葬区不准卖棺材等土葬用品”的规定,其实质是不准卖棺材去搞土葬,但并未禁止连棺火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国内大多数城市现在都实行连棺火化。
同时,范英认为:“非土葬区不得生产棺材的规定有些死板。例如珠三角地区,大都是非土葬区,如何生产、出口东南亚等国外需要的各式各样的棺材?就是出卖给土葬区,迎合用户不同层次的需求,又有什么不妥呢?看来,这里一点市场经济的味道都没有,整个修改件所缺的,也正是这方面的东西。”

防止炒墓不符合人性化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炒买炒卖公墓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出具骨灰证的提供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等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范英认为,经营性墓地和骨灰楼正是暴利的主要来源。意见稿对于这一块的规定,防止炒墓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不符合人性化的地方。他说,在国外很盛行“家庭墓园”,就是在国内,很多人也有夫妻、甚至家族合葬的要求。他建议,一张死亡证不能只购买一个墓地,最好能限量放宽到可购买3-5个。关键在于出台严格的“限价”政策同时强化监督,是炒不起来。
(《羊城晚报》2007年5月17日)

 

 

 

殡葬条例修订要跳出部门利益

——学者为“死不起”开出药方

袁  婷

  殡葬行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关乎人生的最后一站。目前,我国在殡葬管理方面尚没有法律,只靠一部部门规章——《殡葬管理条例》来规范殡葬业的方方面面。
条例出台10年来,殡葬业出现了非法占地、擅建公墓、炒卖墓穴、垄断经营等诸多问题,在各界人士的呼吁下,一部《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终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修订案能否修正目前殡葬业的重大问题,部门立法如何走出部门利益的局限,是殡葬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千呼万唤始出来

   殡葬,没有人喜欢谈论这个问题,但没有人能够回避这个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说,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面对的人群最为广泛,与每个人休戚相关。作为普通百姓,如果不是“事到临头”,没有几个人愿意去翻看《殡葬管理条例》,但这个条例却是目前我国殡葬业管理中最重要的部门规章。
5月14日,《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甫一在网上公布,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广东省社会学会会长范英的电话就繁忙起来。他曾极力倡导通过“国家专门立法”的方式制定殡葬管理法。
“几乎都是新闻媒体来商量采访的事情,从这也能看出来,这个《条例》的修订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分量不轻。”范英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范英解释说,这个分量不轻有两层含义。第一是目前我国殡葬业发展的现状,用他的话说是“一片混乱”,必须出台新法来整顿。殡葬开销畸高、炒卖墓穴已广为老百姓诟病,甚至殡葬行业的暴利和垄断经营也不是什么秘密。
家居北京的赵莹,祖母和婆婆去年相继去世,夫妇俩给两位老人办理丧事、购买墓地花费了将近5万元,赵莹说:“这笔钱都能买一辆微型轿车了,所以现在继‘房奴’、‘车奴’之后,出了个新词叫‘墓奴’,我们就身在其中。”
赵莹给记者列举了5万元的开销项目,以证明他们并非“摆谱厚葬”,只以城市的平均消费水平来办理丧事,就已经花掉了这个数字。她最终想说明的是:“殡葬开销太高了,可以想见殡葬企业是多么暴利。”
她说:“因为两位老人都在城八区内的医院里过世,每位老人运尸费200元,中档寿衣1000元,整容200元,中档告别厅1000元,普通的火化费380元,中档骨灰盒约1500元。市属公墓中最便宜的也要每平方米6000元,我们买的是9000元每平方米的墓地,每个都是占地两平米,一共36000元。”
除了殡葬开销畸高,非法占地、擅建公墓、炒卖墓穴,也是殡葬业混乱的表现。每年清明节前后,作为主管殡葬工作的民政部门,都免不了被新闻媒体罗列一张“清单”出来。
范英形象地说:“百姓对殡葬市场的不满,不是因为价格本身,菜价、米价都有升降有波动,为什么百姓没那么大的抱怨,而对于殡葬市场的价格却反应强烈?这是因为市场不放开,市场本身混乱。”
他所说的分量不轻的第二层意思是针对法规本身。范英说:“新中国建立之后一直没有对殡葬管理专门制定法律,只有国务院颁布的管理条例,属于民政部制定的部门法,各地方依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我们现在适用的这部《条例》是1997年颁布的。10年来,殡葬行业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个条例已经无法解决,显得很单薄,所以社会各界对于殡葬立法的呼声很高。”
1999年广东省社会学会成立了殡葬改革专业委员会,专门研究殡葬管理改革问题。民政部下属的长沙民政学院殡仪系也组织教研队伍研究改革课题。2002年,社会各界的呼吁终于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殡葬立法被纳入立法计划中。当时,范英和他带领的团队积极宣传他们的主张,即通过“国家专门立法”的方式制定殡葬管理法,而不是通过修改部门条例的方式,以彻底解决殡葬业存在的问题。但5年之后,《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布显然宣布了答案,立法机关采用了后者,与范英等人的主张相比更为保守的方式。
“对这个《条例》修订草案,我感到失望。”范英毫不掩饰地说,“目前殡葬业发展的最根本症结在哪里,就是经营权和管理权不分离,民政部门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所以才导致垄断经营,才产生暴利。但这个根本问题,在修订草案里,我没看到能予彻底解决的迹象。修订草案里对于打破垄断,提了原则,但是没有讲到民政部门怎么样彻底退出,没有讲到下属企业如何转制。这些不谈,就等于没有斩断垄断尾巴,所以说,没有撼动根本症结。”

民营资本“破冰”之后

  对于垄断经营的指责,民政部门做出的回复也不一致。一位民政部的官员说:“民政部从未限制非公资本进入殡葬领域。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也只规定了建设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设施须报经民政机关批准。”
中国殡葬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洪昌说,目前全国的殡仪馆仍以公营为主,约占80%。公墓经营中民营与公营平分秋色。他虽然否定了殡葬业垄断之说,但他同时谈到,民营公墓更多的也是采取联营方式。
长沙民政学院殡仪系教授王夫子认为,民政部门确实没有明文限制非公资本投资经营殡葬行业,当前也的确有民营资本经营殡仪馆或者合营墓园,但是民营资本的份额很有限,生存状态也不理想。一些地方民政部门是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从而实际垄断了殡葬经营。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7年5月28日)


打破殡葬垄断不必留个“尾巴”

蒋正之

  日前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除了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外,其他经营性殡仪服务将放开(5月15日《广州日报》)。
“除了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外,其他经营性殡仪服务将放开。”也就是说,殡葬行业的垄断将部分被打破。但让人费解的是:为何要将“运送、冷藏、火化”除外?
运送、冷藏、火化是殡葬的必需项目。而民间和市场提供这些服务没有任何技术难度,而且我也想象不出让民间和市场做这些服务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
政府在电信、石油等行业坚持垄断,理由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理由虽牵强,但好歹也算有干系。可遗体的运送、冷藏和火化也要垄断,是何理由?
该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殡仪馆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这似乎提供了一点垄断的合理性。可是,政府如何保证殡仪馆的“非营利”性质呢?现在的公立医院都被定性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有哪一家公立医院真正“非营利”了呢?再者,即使殡仪馆真的“非营利”,也不能成为垄断的理由——营利的私立医院不是在与非营利的公立医疗机构同时并存吗?
殡葬逐渐成为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何也?因为殡葬服务越来越贵!一个骨灰盒数千元,一处墓穴动辄数万元……很多人感叹“死不起”了。殡葬服务价格为何如此之高?根本原因就是垄断。
既然规定“其他经营性殡仪服务将放开”,表明政府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既然要打破垄断,为何还要留个尾巴呢?
公布征求意见稿就是要征求意见。那么我的意见是殡葬服务行业应该完全放开。如果坚持给殡仪馆留下一块垄断的领地,至少也要给出让人信服的理由。

              (《广州日报》 2007年5月16日)



一墓多葬方能节约土地

童克振

  经过5年酝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广东省社会学学会会长范英称:“出示死亡证购买墓地的条例将使百年后的夫妻俩被分开安葬,这不是棒打鸳鸯吗?”他建议,一张死亡证最好能限量放宽到可购买3~5个 (5月16日《信息时报》)。
面对日趋紧张的土地资源,殡葬改革都是以最大化地节约土地为宗旨,《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一张死亡证明只能购买一个墓地”就是考虑到节约性,死去的人要“顾”,活着的人更得“顾”,没有活着的人的理性操作,就没有死去的人的永远“平安”。
如今,每一个墓地都有见方左右,别说夫妻合葬,就是3人、5人也不在话下,如果仅由一人占用,实在是一种浪费。死去的人没有必要“独占地盘”来吞噬活人的生命资源。
如果“一张死亡证购买多个墓地”,就有可能为大批倒卖墓地制造借口,促使墓地疯狂扩张,吞噬土地。如果某些人大批收买墓地,转手倒卖,以墓地敛财,势必会造成墓地管理混乱,还有可能引发市民“抢购”墓地,如此以来,反而对民众没有好处。其实,如果墓地管理方同意,用一方墓地范围存放多个骨灰盒的方法,一切就迎刃而解了。
随着国家撤销公墓营利性质文件的出台,暴利意识就应彻底打消,大力倡导一墓多葬的节约做法。各级政府也应从民生考虑,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新形势下的殡葬改革,智慧地解决民俗与节约土地的矛盾冲突。
(《广州日报》 2007年5月17日)

 

 

 

国家文件并非撤销公墓的营利性

方克真

  童克振先生称:“国家撤销公墓营利性质文件的出台,暴利意识就应彻底打消,大力倡导一墓多葬的节约做法。”(5月17日《广州日报》)窃以为,这里有三点值得商榷:
一、酝酿了5年之久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不是“国家撤销公墓营利性质”的文件,而是对殡仪服务中非营利性的环节作了规定,同时肯定了这些非营利性环节之外的经营性领域。具体来说,殡仪服务中的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等是非营利性的,而墓地及骨灰楼塔等的环节则允许经营、允许营利。
二、在公墓、骨灰楼塔允许经营、允许营利的情况下,也要彻底打消“暴利意识”。这就需要逐步打破该行业的垄断经营,民政部门在加强管理权的同时,要坚决放下经营权,彻底退出经营范围,让殡葬产业真正按市场法则逐步运行,“暴利意识”和暴利现象才能逐步消除之。
三、殡葬产业要按市场法则运行,国外的许多经验必须借鉴。在当前条件尚不成熟时,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干预务必到位,以便严厉打击该行业经营领域的暴价、暴利。没有暴价、暴利可图,即使凭死亡证可以购买3~5个墓位,也不一定多占了土地,多花了钱,或引起“大批倒卖”的担忧。
我想,范英先生是在前述基础上提出“凭一个死亡证是否可以购3~5个墓位”建议的。以往由于墓位趋向于大型化,甚至近百平方米,即使凭死亡证购买一个,占地也惊人。相反,如果每个墓位限占一平方米,3~5个所用之地,事实上要比以往更节约,用时还兼顾了大多数购买者的简葬心理,更借鉴了国外家庭墓园的理念,有利于弘扬家庭亲情,弘扬中国的孝文化,也方便亲友或后代拜祭,减少扫墓的诸多劳累。

                         (《广州日报》 2007年5月28日)

 

 

火化不搞一刀切有必要

一  凡

  正在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的《殡葬管理条例》,一改多年来强行在全国实施火化的做法,重申“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的新政,对边远山区的老百姓不蒂是个福音。
据有关资料表明:到目前为止,我国2000多个县中,仍有半数左右没有火化场。没有火化场的县,逝者只得被运到邻县或市一级所设的火化场去火化,那些丧主及家属亲友,只好跟着运尸车爬山越岭,甚至还要找宾馆住下来排队等候火化日期。这中间来回折腾,会花去多少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到头来还得把逝者的骨灰再葬在土里。须知,边远山区由于人烟稀少,交通很不便利,经济收入相当微薄,往往活得艰难,丧事也办不起,如果可以直接土葬,这一切折腾不就可以省下吗?
笔者是从上述角度来看新政给非火化区老百姓带来好处的,而不是说“凡土葬受益,凡火葬受害”。在我们国家,由于人多地少的国情所系,减少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紧迫,实行火葬是坚定不移的做法,但不考虑边远山区等的特殊情况,一刀切下去,火化率越高越好,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呵。

                 (《广州日报》 2007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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