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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学通讯
广东社会学学会秘书处编 2006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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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殡葬业改革和发展的再思考
陈 伟
应该说,我国殡葬业的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对一些深层的问题,如果不进一步厘清和解决,就有可能制约这一领域有序、协调、健康的发展。以下是个人近期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殡葬业是否存在“暴利”的问题。
这个问题,社会上有不同争论。有观点认为,暴利说法以偏概全。理由有三:一是殡葬业是政府创建的行业,绝大部分殡仪馆是国家事业单位,几十年来政府投入很大,耗费了很高的成本,如果从这个角度来比较其投入和实际收入,计算成本和收益,那么这个行业就未必存在暴利。二是目前政府核定殡仪馆价格时所给的利润空间是较小的,甚至是保本运行;作为自收自支的单位,运尸、火化、保管这些环节,不挣钱甚至贴钱。三是筹办丧事中的一些高消费现象,主要是消费从众心理和面子问题,因此不应将高消费问题都推给殡葬业。
就整个殡葬业而言,是否存在暴利,或哪些单位、哪些环节获取暴利?我不打算在这里评论,但有存疑,谨此略述:其一,按上述观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政府是把殡葬业作为公益事业来投入的,那么如果将巨额投入的成本直接转移到接受殡葬服务的消费者身上,是不是合理?在其他也涉及政府曾经有长期投入的公共事业,收费能否也奉行这一原则而推而广之?另外,从中收回的“成本”怎样监管使用?由谁使用?殡葬业从业人员的现有收入水平,在同一地区与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服务业相比较,总体居于何种水平?对这一行业的收入情况,能否增加公众了解的透明度,消除公众的质疑?其二,政府对殡葬服务价格的指导或监管,总体上是否已经到位?除了利润空间较小的项目外,还有哪些项目需要防止不合理获利和重点监管?三、现实生活中某些地方殡葬服务消费趋高现象(如骨灰盒高价售卖、公墓买价远高于房地产价格平均水平等),除了有“面子”因素和从众心理驱动外,难道不存在中间盘剥和监管缺位的问题?
二、关于殡葬业是否存在“垄断”的问题。
有人认为,目前殡葬业已不存在垄断。主要根据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民营或非公有资本已进入殡葬领域参与竞争,不再是独家经营,一统天下;同时现行的由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并没有由民政部门或下属单位“殡葬专营”的规定,只是规定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由本级政府审批。但也有人指出,现时殡葬业仍处于半垄断状态。根据是:作为民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殡葬管理所(站),往往与公办的殡葬服务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具有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三重属性,“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种政企不分的关键问题不解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难以形成;一些合法的民营殡葬企业受到排挤,公营的殡葬企业占着销售的大头,垄断的局面没有真正打破。
对这些观点,如何判别真伪?我觉得,看一个行业是否存在垄断,应该有令人信服的判断标准。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三方面判断:一是由法律论定。目前,我国虽然暂时没有《殡葬法》,但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据说修订多年的殡葬管理条例也有可能今年颁布。因此,我们应该从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文明价值来度量这一领域的生存状态,作出“法理判断”。二是由公众论定。在信息透明、公开、对称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民意调查,让公众作出“事实判断”。三是由同行论定。让这一领域的行业协会、民间组织、专业人士充分发表意见,而不是听一家之言,以偏概全,真正作出科学的“专业判断”。如果有了这些综合的判断,我想,是非曲直,一目了然。那种试图通过背离事实和进步的方向去作辩解的做法,是苍白无力的。改革恰恰应该从那些欲盖弥彰的失真说法中抓住问题关键,扭住不放,反其道而行之,力求有新的突破。
三、关于殡葬改革“热”和“冷”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文化和心理的因素,相对其他领域来讲,对殡葬业改革和发展的社会关注,似乎忽冷忽热,冷多热少。笔者屡屡有这样的体验:在同等或相近条件下,写殡葬改革题材的文章比之其他题材,难以刊发;当身边有的朋友得知我们参加殡葬改革专业委员会工作时,认为是“不吉利的”;往往到了清明时节,关于殡葬方面的社会话题,才有幸地当一回各种媒体中“主角”,昙花一现,此后又归于寂寞。我将这种现象戏称为“季节性、间歇性、短暂性发热”。
其实,殡葬领域也是人类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生生死死、生离死别的问题,在时空上与人类社会相始终。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殡葬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与需求,环境与资源的相协调,其社会意义和持续性将越来越突显。因此,那种使殡葬业的改革与发展长期遇冷难热,或只有部分知识精英和少数人关心的社会现象,是不够正常的。殡葬业的改革,需要更强的历史责任感和主动精神,需要更多的公众参与,需要更好的舆论环境,需要更有实践推动力的法治支撑!我期待着殡葬业的改革和发展开启新的历史篇章,我也愿意与大家一起共同努力。
四、关于殡葬改革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匹配”问题。
近年来,关于提高自主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已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业热议的话题,甚至提升到战略的层面来认识,并进行各种政策安排。这是一件好事,反映了社会前进中的觉醒。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同样适用于殡葬业的改革和发展。倘若说其他领域需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话,殡葬业的改革和发展,就更需要提高这种能力。
我国是一个殡葬业发展的大国,也是一个殡葬业的小国。说其大,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要解决的“善后”问题决不是小问题,市场也很大。说其小,则由于在我国,殡葬业放进民政部门作为民政事业的历史很短,不过60多年的时间。无论从一种行业改革的理论,还是实践来说,都非常“年轻”,没有多少现成的东西可以直接借鉴。这种“短板”的现象,不是瞬间即逝的。况且,由于在这个领域,曾经长期处于官办垄断的情形,这更意味着要改变原有的利益格局,不可能轻而易举就可以解决。鉴于这个领域改革的艰巨性,我觉得,殡葬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理论和实践创新具有紧迫性。
但是,如上所述,由于理论创新受到文化心理惯性的冷落,因而增加了理论积累和可持续发展的难度。为此,今后在全社会范围,一方面,要为殡葬改革营造更好的理论创新和社会舆论环境,为其加油、加温,促进理论开发;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加快殡葬改革理论向实践转化和本土化的进程。实践是理论创新不竭的动力,反过来实践创新亦需要理论的支持。
广东省社会学会及其所属的殡葬改革专业委员会,对殡葬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追踪研究,已达八年之久,先后写出国内首部殡葬改革社会学的专著、率先提出殡葬改革立法建议,并在澄清殡葬改革社会舆论、宣扬建立新型葬法,大力开展树葬等方面,形成了不少“原创性”的、富有价值的理论观点。但这些理论成果在向实践转化的过程中,面对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障碍,所争取得到政策支持和成长空间仍然比较有限,不够理想。有感于此,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提高殡葬改革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匹配”能力,给理论创新者予以更强有力的法律或政策支持,将是加快改革进程的一项根本举措。
五、关于殡葬服务的需求与供给问题。
现代殡葬业按需提供服务,这是基本规律。但是,对按需提供服务中的“需”,不能笼统地看。殡葬服务对象的需求可分为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等。首先应保证为主要人群服务的基本需求,这是“大头”,也是殡葬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取向。对个别或少数服务对象合理的特殊要求,需要适当兼顾,但不是服务需求中的主要变量,不是衡量改革或服务效果的主要指标。就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的一般关系来看,基本需求重于特殊需求,特殊需求服从基本需求,这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下,要对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有条件地尊重。总之,我们要处理好殡葬服务中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关系。
在殡葬改革与服务当中,要注意一种倾向,即将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简单地挂钩,进而考虑按需服务的问题。有人认为,价格的高低应该从服务质量上看,服务质量好价格自然高,老百姓也愿意多花钱,因此只要消费者愿意,什么样的高规格服务和礼仪都可以提供。
对此究竟应该怎么看呢?价格当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服务的价值,但作为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殡葬服务,不能简单以此作为服务的杠杆。
首先,有些特殊的殡葬服务是需要实行服务对象准入制的,不是你有钱就可以随意地选择服务。比如,涉及到国家礼仪、宗教习俗和外交关系的服务等,就需要采取特殊服务的准入制度。
其次,从我国的国情和文化背景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与节约极其有限的资源的要求来讲,如果任由财大气粗者过多地占有带有公益属性的殡葬服务资源,那么对普罗大众而言,是有失公平的。
再次,从提倡节俭办丧事的社会进步意义来讲,提倡天价式的殡葬“特殊服务”,不合时宜。节俭办事和消费应是社会美德,惟其如此,像新加坡等国家,对餐饮服务中的奢靡浪费现象制订给予重罚的规定,正体现了健康的人文精神和正确的社会导向。因此,对殡葬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具体分析、有条件地尊重,不是一味地投其 所好或“向钱看”,正是社会管理开明的体现。
(发言者系广东省社会学学会殡葬改革 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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