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杨梅英立即停止对我广东健专委侵权的通告
我广东社会学学会健康研究专业委员会(简称:广东健专委)在今年元月与杨梅英签订了培训合作合同,但杨梅英从未履行过合同的任
何条款。2007年4月经双方同意取消双方合作合同,广东健专委于2007年5月11日向杨梅英各工作点发出终止与杨梅英合作的书面通知(见通
知附件)。但杨梅英现在仍用我广东健专委的名誉在社会上招揽生意,造成极坏的影响;杨梅英的行为已对我广东健专委构成严重侵害,特
此,责令杨梅英立即停止对我广东健专委的侵权行为,否则我们将对杨梅英诉之于法律。另外,凡是与杨梅英合作的单位和个人,均与我广
东健专委无关,更不能以我广东健专委的名誉开展活动,否则,我们将追究其一切责任。
广东社会学学会健康研究专业委员会
2007年8月2日
通知附件:

<<返回
|